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国音发〔2020〕34号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适应学校“双一流”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本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博士)。获得奖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含港、澳、台生)。所需资金由上级部门拨款。
二、资助标准
1.资助对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全日制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关系全部转入我校。
2.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7000元。根据上级动态调整机制政策发布,将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三、发放办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标准学制内按月发放至学生手中,补助三年,每年按10个月发放。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境)、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人事档案转出等或者休学、退学等手续的,自相关手续办妥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按规定可以复学的,待其恢复学籍后继续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四、附则
本细则经2020年9月14日第21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即日起开始实施,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稿)》废止。
中国音乐学院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