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国音发〔2020〕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适应学校“双一流”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需要,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本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含港、澳、台生)。资金来源为全体研究生所交学费与相关专项资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用于奖励一年级全日制研究生(新生),二、三年级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向市教委备案后,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录取成绩由高到低进行评定排序,评定比例为录取人数的100%。
(一)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及比例:
类型 |
比例 |
标准(元/人·年) |
新生一等奖 |
50% |
8500 |
新生二等奖 |
50% |
7500 |
(二)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及比例:
类型 |
比例 |
标准(元/人·年) |
新生一等奖 |
50% |
4500 |
新生二等奖 |
50% |
3500 |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按照复试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比例与奖励金额同上。
第五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主要根据学习成绩、学习态度、科研与获奖情况、参加校内外各类社会实践情况、思想品德等整体情况进行评定。奖励标准及比例为:
(一)博士研究生:
奖项等次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比例(75%) |
5% |
10% |
15% |
20% |
25% |
标准(元/人·年) |
18000 |
16000 |
13000 |
8000 |
5000 |
比例:指本学年二、三年级总人数的占比。
(二)硕士研究生:
奖项等次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比例(60%) |
5% |
10% |
10% |
15% |
20% |
标准(元/人·年) |
12000 |
10000 |
8000 |
5000 |
4000 |
比例:指本学年二、三年级总人数的占比。
第三章 评定规则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及中国音乐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在同一学年中可同时获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2.上一学年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
3.上一学年有课程考试不及格、取消考试资格、旷考、缺考的;
4.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5.其他由学校认为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者。
第七条 评定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获奖等次。
综合评分=平均学分绩点+单项加分。平均学分绩点为基础分,一、二学年所有课程成绩均参与计算;单项加分指上一学年(上年度9月1日起至本年度8月31日止)发表论文、出版著作、专业比赛获奖、论文获奖及科研成果等的加分。具体标准由各系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可累计加分,不设上限。
第八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计算方法
学分绩点=绩点×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成绩 |
绩点 |
成绩 |
绩点 |
90-100 |
4.0 |
85-90(不含) |
3.7 |
82-85(不含) |
3.3 |
78-82(不含) |
3.0 |
75-78(不含) |
2.7 |
72-75(不含) |
2.3 |
68-72(不含) |
2.0 |
64-68(不含) |
1.5 |
60-64(不含) |
1.0 |
60以下 |
0 |
第九条 单项加分项目及分值计算方法:
(一)发表论文
类别 |
分值 |
国内核心期刊第一作者 |
0.03分 |
国内核心期刊第二作者 |
0.01分 |
普通刊物第一作者 |
0.01分 |
普通刊物第二作者 |
0.003分 |
注:公开发表论文内容与本专业相关。
(二)著作权
类别 |
分值 |
著作权 |
排名第一0.05分 |
著作权 |
排名第二0.02分 |
注:著作权内容与本专业相关,含译著。
(三)在专业比赛中获奖
类别 |
级别 |
分值 |
获奖 |
国家级、国际级 |
0.05分 |
省部级 |
0.01分 |
|
入围 |
国家级、国际级 |
0.02分 |
(四)在学术会议中论文获奖
类别 |
级别 |
分值 |
获奖 |
国家级、国际级 |
0.05分 |
入选 |
国家级、国际级 |
0.02分 |
(五)科研
类别 |
级别 |
分值 |
科研项目 |
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五 |
0.05分 |
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三 |
0.03分 |
|
承担校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二 |
0.01分 |
(六)学校活动加分
类别 |
分值 |
研究生干部 |
0.003分 |
研究生优秀学生助理 |
0.003分 |
研究生干部:指经研工部备案的研究生干部,具体参照《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干部工作职责》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程序
第十条 组织机构
成立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校研究生工作主管领导、学校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研究生院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负责审议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各系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系务会成员和研究生导师、系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二、三年级研究生本人提交相关材料至各系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新生无需自行申请;
(二)各系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相关材料,核算综合评分后进行排序,按照分配名额拟定本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单;
(三)召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学业奖学金名单;
(四)在全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将确定名单报研究生工作部。
(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各系报送名单。
(六)召开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获奖名单。
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首先在系公示阶段向所在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系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裁决。
第四章 管理及发放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向获奖研究生颁发相应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各系(中心)于次年4月前完成学业奖学金获奖登记,由党委研工部核定后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于2020年9月修订,经第2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开始实施。原《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稿)》废止。
中国音乐学院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