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国音发〔2021〕17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工作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音乐学院章程》《中国音乐学院学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申诉,是指具有中国音乐学院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学生应当遵循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中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接收学生申诉材料、组织学生申诉处理会议、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原处理机构。办公室分别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只能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一次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须递交书面申请书及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所在系、班级和学号等);
(二) 本人详细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 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名称;
(四) 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五) 提出申诉的日期;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一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期间相关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学生工作委员会作出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予以维持的复查结论,应书面告知申诉人。作出建议变更或建议撤销的复查结论,按处理或处分的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和机构按程序研究作出是否变更或撤销的复查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申诉复查结论书及时送达申诉人本人。申诉人拒绝签收、已经离校或难以联系的,可通过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学校网站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是申诉人近亲属或与申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
(二)本人近亲属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
(三) 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 申诉人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音乐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
202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