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国音发[2019]1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公共场所,住校生及所在院系,宿舍管理人员以及全校师生,都有义务维护宿舍区的秩序,创造安 全、舒适、文明、健康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第二条 学生公寓的居住对象原则上是计划内统招的本科生、研究生,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入住。学生的住宿统一由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分配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安排、占用 学生公寓或在学生公寓范围内从事其它活动。
第三条 宿管科是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对学生公寓实施管理、 服务一体化工作。教学服务中心、保卫部门和物业相关部门负责学生宿舍的房屋、家具、水电、卫生安全检查和管理等工作;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家具配备和水电、家具及房屋等设备、设施的维修工作。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与各院系负责对住宿生的思想意识行为操守实施引领、教育、监督、检查、奖惩;应经常对公寓内学生进行检查与 抽查,全面开展学生管理工作,加强与学生的联系,反映住宿生的心声, 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
第五条 学生公寓内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学校统一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学校联系和监督物业公司工作由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在宿管科的指导下,按合同履行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物业公司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入住须知
(一)入住学生需遵守《中国音乐学院学生手册》及《学生公寓日常管理规定》。
(二)具有本校学籍,承诺遵守学生公寓相关规定,经学校批准,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即获得本校学生宿舍的住宿资格。
(三)学生必须按学校指定的房间和床位入住,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调换房间或占用其它床位,不得私自更换门锁。确需调整者,应填写《学生调整宿舍申请表》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调整。
(四)学校因工作需要对宿舍进行调整,住宿生应积极配合学校的调整工作。
第七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对未办理宿舍区外住宿登记手续擅自在宿舍区外住宿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按《中国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 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退宿须知
(一)入住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宿,应在批准后办理退宿手续。
(二)毕业生离校时请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
(三)退学、休学、勒令退学或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学生,持学校通知办理退宿手续。
(四)学生出现上述情况,请在三天内办理退宿手续,无正当理由 过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退宿,宿管科将根据相关规定和相关文件,经院系核实后,对房间进行清理,学生所遗留物品按照有关程序(遗弃物 品)进行处理。
(五)学生入住期间和退宿时应保证使用的住宿设备完好,如有缺损,应照价赔偿。
(六)学生休学期间,应办理退宿手续,复学时重新申请住宿。
第九条 假期留校须知
(一)寒暑假期间,学生宿舍实行封楼管理,学生应离校回家,不得留宿。
(二)特殊原因需假期留校的学生,应办理《假期留校住宿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交宿管科备案,方可留校集中住宿。
(三)假期留校学生应服从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
(四)假期中留校学生凭学生证和假期住宿证进入宿舍,无证者一律不得进入宿舍。
第十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公寓日常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住宿办理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和心理健康、无传染疾病的学生。
2.能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住宿的学生须在每年 6月 1日至 6月 30日向学校提出申请 下一学年校外住宿,并在放暑假之前办理完相关手续。逾期将不再受理。
2.学生提出申请,由各院系辅导员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备案。初审通过的学生填写《住宿申请表》并经家长签字同意。
3.申请住宿的学生须到所在院系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备案。
4.申请表一式三份,院系、宿管科、学生本人各留存。
5.申请表审批后有效期一年,若第二年仍需住宿,应重新申请。 备注:1.对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学校将严格按校纪校规处理。
2.凡经批准在校外住宿者,学校原则上不再为其提供住宿场所, 确因特殊情况需再回校住宿者,应在学校有条件安排住宿的前提下,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回校住宿。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作息时间制度 公寓内提倡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和文明优雅的仪表。全体住宿学生都必须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尊重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劳动,爱护公物, 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按时起床。学生宿舍 6:00 开门,23:30 关门。学生宿舍关门后晚归者,应持有效证件登记并说明原因,得到管理人员许可后方可进入宿舍。严禁未经请假批准夜不归宿,违反者依照 《中国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安全制度
(一)学生宿舍每天 24小时有专职人员值班,为了学生的安全,学生请按规定在值班室进行各种登记,并配合值班员的询问。宿舍楼实行查房制,管理人员抽查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要求查验学生证件时,要积极配合。
(二)学生进出公寓时应持本人的校园卡,经门禁系统判断允许通过后方可进出,不得尾随他人进出,不得将本人校园卡借与他人或借他人的校园卡进出。无卡闯关者送学生处、保卫处处理,卡遗失者出入公寓需出具有效证件证明并作登记。
(三)来访者请勿在学生休息时间会客,本校教工和学生直系亲属如需进入宿舍楼内探访学生,在被访学生征得宿舍其他成员同意的前提下,来访者应出示并交验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后可进入学生宿舍内探访;来访者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
(四)全体同学应共同做好防盗、防火工作,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及现金。宿舍人员全部外出或离校时应关好门窗, 关闭电源和水电开关。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值班员;发现盗案, 应保护好现场,并报告保卫处。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已的贵重物品。 携带大件物品出门时,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
(五)学习消防知识,爱护消防设备,严禁在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性危险品和有毒物品,严禁在宿舍使用煤气罐、电磁炉,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炒菜、煲汤、做饭。严禁在宿舍楼内焚烧杂物,夏季使用电蚊香,要做好安全措施。发现火警,应及时报警、镇定疏散。(烟、打火机均可列为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第十四条 宿舍水电
(一)严禁使用电吹风、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电烤箱、电暖器、电磁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拉私接电线、网线;严禁使用一切明火、违章电器自炊;严禁点用蜡烛、煤油灯等;严禁在宿舍区焚烧信件、废纸或其他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 剧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将自购的家具及砖石、木板等杂物带入宿舍。以上安全规定,违反者除暂扣违章器具外,并依照《中国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二)节约用水,随手关好水龙头,出现漏水或设施损坏现象,及时报修。
(三)正确使用公共电热水器,节约使开水,小心烫伤,请勿浪费水电资源。
第十五条 公寓家具及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一)学生宿舍内设备、设施如需维修,学生在宿舍管理人员处报修,物业维修部门每天安排人员负责及时修复。公寓内内走廊、门厅等公共场所的设备、设施,由物业负责专人联系报修(凡人为损坏的设施, 一律由损坏人员照价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
(二)学生在使用公用设施时应爱护公物,按章布置、装饰。
(三)公寓内的家具等设备按规定配给,责任到人,不得私自搬出宿舍或人为损坏,不得挪用别处家具。
(四)不得将宿舍钥匙私借他人使用,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挂锁。
(五)宿舍设备如有自然损坏,应及时报修;如属于人为损坏,按价收取维修费和材料费。
第十六条 宿舍文明卫生管理规定
(一)公寓内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由专职清洁员负责打扫。学生应将宿舍垃圾投放到指定垃圾桶内,请勿在走廊、楼道堆放垃圾。
(二)学生按照要求,搞好寝室内卫生。坚持每日清扫,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住宿学生必须坚持每天做好宿舍内部个人卫生,保持床铺、桌面及书架等的整齐洁净。
(三)遵守公民道德,保持楼道畅通、整洁。禁止随地吐痰、乱抛杂物、乱倒污水、污损墙面、高空抛物、或在走廊、楼道堆放杂物和垃圾。禁止在家具、门窗、墙壁上乱涂写、乱刻划、乱张贴。一经发现,当事人必须承担恢复原样的费用。禁止将家具任意挪位或搬出室外。
(四)为避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请保持宿舍安静,严禁在楼道内进行打球、踢球、溜冰、跳舞、播放高分贝音响、大声喧哗或高声唱歌等喧闹行为。
(五)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动物和种植有害植物,违者将予以没收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未经学校允许,严禁在宿舍区集会、游行、示威或从事宗教活动。
(七)为维护宿舍区内的秩序与安全,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允许任何个人、单位、团体在宿舍区内从事经营性活动、收费服务活动或者中介代理活动。
(八)严禁在宿舍区内随意张贴广告。
(九)禁止在公寓内停放自行车;未经批准,不得将家用电器搬入宿舍。严禁将自购的家具及砖石、木板等杂物带入宿舍。未经许可,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居住的宿舍。
(十)吸烟危害自己和他人健康,严禁在宿舍内吸烟。 (十一)严禁在宿舍内饮酒、打麻将、赌博或观看、传播反动、迷信、黄、赌、毒类的书刊、音像制品。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生活习惯,树立美好的精神风貌,作为学生宿舍表现的奖惩依据,每学年进行一次“文明宿舍” 评审奖励,评选出“文明宿舍”。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有特别贡献者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一)预防和制止案(事)件或事故的发生成绩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和违规违纪人员,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有功的;
(三)疏导、调解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
(四)对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效果显著的;
(五)其他为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在学生宿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外,还将予以强制性退宿处理:
(一)经商,违章派发或粘贴传单、广告,第一次予以口头警告、备案,如再犯,给予退宿处理;
(二)损坏公物,除原价赔偿外,视其情节,予以退宿处理。
(三)焚烧杂物和燃放鞭炮,予以退宿处理。
(四)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动物和种植有害植物,除没收外,视情节予以退宿处理。
(五)盗窃他人财物,敲诈勒索钱财等违纪违法行为,予以退宿处理。
(六)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视情节给予退宿处理。
(七)在公寓内吸烟,一经发现予以退宿处理,在宿舍饮酒,第一 次现予以警示告知,第二次发现予以退宿处理。
(八)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侮辱辱骂工作人员,予以退宿处理。
(九)赌博,视情节予以退宿处理。
(十)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图片、画报、音像制品,传播 迷信思想及伪科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侮辱、诽谤他人,视情节予以退宿处理。
(十二)在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性危险品和有毒物品, 在宿舍使用煤气罐、在学生公寓内炒菜、煲汤、做饭(烟、打火机均可 列为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使用电吹风、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电 烤箱、电暖器、电磁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热杯等大功率电 器;严禁私拉私接电线、网线;一经发现除没收外,予以退宿处理。
(十三)违反上述第十六条宿舍文明卫生管理规定中各条款内容, 视情节给予退宿处理;
(十四)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除受到校规校纪的处理外,还须承担因违纪带来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由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
2019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