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国音发〔2020〕32号
一、总则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适应学校“双一流”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的需要,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期间表现优异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含港、澳、台生)的全日制研究生。为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结合实际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二、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二)参评范围
本校全日制二、三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三)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本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研究生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其中主课优秀率100%,专业基础课优秀率达到60%及以上。课程成绩90分及以上为优秀。
3.科研、创作、表演能力显著,在校学习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者优先:
理论专业博士和学术型硕士: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或音乐作品;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个人作品集;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项目申报书、结项证书、经费执行材料为准。其中在CSSCI来源期刊、北大核心期刊发表成果者优先。
作曲、表演专业博士和专业学位型硕士:在国内外重大专业比赛中获奖(国内奖项认定为金钟奖、文华奖、CCTV电视大赛;国际奖项须由国内有关部门认定);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或音乐作品。其中国内外重大专业比赛获奖者优先。
以上参评成果均须以“中国音乐学院”作为作者署名单位,且仅限使用一次,其他署名或重复参评无效。
4.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主动承担重要工作,成绩突出。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该学年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该学年度考试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通过者;
3.在学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5.该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6.欠缴学费、住宿费者;
7.其他由学校认为不宜参评者。
三、评审组织及程序
(一)组织机构
1.成立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为学校研究生工作主管领导、学校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研究生院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评审领导小组负责修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相关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2.各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系务会成员和研究生导师、系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
3.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本系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二)评选步骤
1.研究生本人向本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
2.各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按照本系二、三年级总人数10%的比例推荐候选名单并报送研究生工作部,实行差额评选。各系推荐候选名单应在本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研究生工作部对各系推荐候选名单及材料进行汇总及初审。
4.召开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会议,由各系指定专人对本系推荐候选名单进行陈述,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认真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5.评奖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三)发放办法
国家奖学金的奖金和证书在每年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拨付发放。拨款下达以后,党委研工部按照相关规定向财务管理中心提交获奖名单,由财务管理中心向获奖学生一次性发放奖金。
四、附则
1.本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本细则于2020年9月修订,经第2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开始实施。原《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废止。
中国音乐学院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