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
国音发〔2022〕9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 号)、《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教财〔2018〕12 号) 和《教育部 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是指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担任科研助理 (简称助研) 、教学助理 (简称助教) 、管理助理 (简称助管) ,而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
第三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工作,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要求,对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重视发挥“三助”对研究生能力培养的重要功能,坚持把助研作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提升助教对研究生能力培养和知识掌握的有效作用,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锻炼。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研究生承担“三助” 岗位工作应当获得岗位津贴。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育教学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科研处、学科办、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三助”工作在能力培养、人力资源 补充和助学助困渠道等方面的多重作用,按照“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的原则,做好管理体系建设、制度机制建设和资源配置工作,优先保证培养功能的充分发挥。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三助” 工作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三助”办公室) ,挂靠在党委研究 生工作部。办公室负责制定“三助”工作管理制度,审定岗位设 置方案,批复备案岗位聘用人员,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实施,统筹“三助”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各设岗单位要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三助” 管理,组织本单位及导师开展“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 和考核工作;要加强对“三助”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定专人负责 本单位“三助”岗位的管理,保证岗位提供能力与研究生培养需 求相适应,建立完善的指导与培训体系。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条件
第八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和党政职能部门根据教学、管理工作需要设立助教、助管岗位。招收学术型研究生的导师当为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上岗基本条件:
( 一 ) 正式注册且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 二 ) 承担“三助”岗位工作不会对本人正常学业造成影响。
第十条 研究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三助”岗位;
( 一 ) 在读期间所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尚未重修合格的;
( 二 ) 上一学期“三助”岗位工作期末考评不合格的;
( 三 )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受聘“三助”岗位,须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中进行。
第十二条 基于以学业为主的原则,每名研究生原则上最多同时受聘两个“三助”岗位,合计工作量标准为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三条 “三助”岗位按学期设置。各教学系部、职能部门和导师、项目(课题)组应于每年6月向“三助”办公室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岗位设置须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工作量标准。助研岗位由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教育教学中心审核通过,助管岗位由人力资源中心审核通过,经“三 助”办公室批准备案后,方可设岗。各单位根据核定的岗位数一次性足额设置岗位。
第十四条 “三助”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各用人单位(个人)须按照“三助”办公室通知按时完成岗位发布和招聘备案工作。
第四章 助研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 助研是指研究生在导师或项目(课题)组的科研课题中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采风实践、理论研究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导师或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要求确定。课题制博士不再担任助研。
第十六条 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设置,各导师或项目(课题)负责人要以培养方案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以有利于研究生成长成才和长远发展为目标,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第十七条 各导师或项目(课题)组负责人与助研研究生签定聘任协议,聘期自行确定。
第五章 助教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 助教是指研究生协助任课教师参与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包括协助做好课前准备、跟随听课、完成课堂考勤,组织学生进行小组研讨、集中答疑、辅导习题、批改作业等,掌握学生学习状况并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组织实践实习和社会调查;协助开展课程建设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第十九条 助教岗位按课程设置,仅面向集体课开设。教学、工作量不足的教师不能申请助教。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申请助教岗位的研究生,其本人各科成绩必须达到85分以上。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与同意聘任的助教研究生签定聘任协议,明确规定其工作职责、工作量及考核方式。每次聘期原则上为一个学期。
( 一 ) 本科生课程助教
1.各教学单位根据本科课程助教工作量设置助教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等,报教育教学中心审核。
2.本科生课程工作量核定,原则上助教工作量不多于课程学时数。
( 二 ) 研究生课程助教
1.研究生课程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按照教学任务需求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求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岗位工作量根据课程性质、作业量、上课人数等情况综合确定,报研究生院进行审核。
2.各教学单位要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和学科特点,结合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对研究生课程助教工作提出要求。
3.任课教师应科学设计助教工作内容,从教学工作、研究生培养两方面提出要求和进行考核。研究生更多参与课程教学准备、课程中、课程总结的组织工作等,加深对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了解教学工作。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或要求助教承担本应由课程授课教师承担的工作。
4.选课人数超20人以上可设助教1名,助教工作量原则上不超过课程学时数的2倍。
第六章 助管岗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各类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的辅助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每次聘期原则上为一个学期。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须注重助管工作与专业学习的相关性,发挥好助管对管理工作的支撑和补充作用,有效提升研究生行政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增强责任意识,发挥育人功能。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助管工作质量,同时为更多研究生提供锻炼机会,每名助管每月工作量不多于40小时。
第七章 岗位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设岗单位应根据“三助”岗位性质,在受聘“三助”研究生上岗前,对其进行分类指导与培训。
( 一 ) 助研:设岗导师或项目(课题)组应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助研研究生的工作内容,加强科学方法指导和研究能力培养。
( 二 ) 助教: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助教研究生的指导,给予其有关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
( 三 ) 助管:设立助管岗位的单位应承担对助管研究生的指导职责,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助管研究生进行指导,要把助管的工作表现纳入其考察和留用的重要渠道。
第八章 聘用与薪酬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承担“三助”岗位工作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导师同意,由各设岗单位择优聘用。
( 一 )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由“三助”办公室统一公布“三助”岗位设置数量、 岗位要求等信息。
( 二 ) 应聘研究生应认真填写申请材料,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
( 三 )设岗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依据岗位要求和本管理规定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将聘用名单报送 “三助”办公室批复备案后,签订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受聘“三助”岗位工作应接受设岗单位或导 师、项目(课题)负责人的指导和管理,严格按照聘用协议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七条 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或项目(课题)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中支出,数额根据研究生在科研中的工作量确定,在签订聘用协议书时予以说明。助研津贴原则上不低于 30 元/小时,每月不高于2000元。助教、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标准为30元/小时。
第二十八条 “三助”岗位津贴根据实际上岗工作量按月发放, 每学期发放不超过5个月。助研津贴由各导师或项目(课题)负责人依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自行发放;“助教、助管”津贴由设 岗单位每月初按要求报送上月研究生“三助”报表,“三助”办公室据此按月报财务管理中心发放。
第九章 解聘与考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受聘“三助”岗位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予以解聘;
( 一 ) 未履行岗位职责的;
( 二 )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条 对承担“三助”岗位工作的研究生予以解聘,应当由设岗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三助”办公室批准。被解聘研究生,当期“三助”岗位考评结果记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各设岗单位每学期末开展本单位“助教、助管”岗位 考核工作, “助研”岗位考核由各导师或课题 (项目) 组考核后 经归口部门认定备案。考核结果须报“三助”办公室审批。“三助”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研究生“三助”先进个人评选工作。“三助”先进个人给予800元/年的奖励津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2年6 月1日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音乐学院
2022 年 6 月 1 日